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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劉韋德律師(《遺產律劇場》專欄作家、台大法律系畢,擅長遺產、房屋案)阿美出身在雲林一個傳統家庭,她父親的傳統觀念很重,認為女兒嫁出去就是潑出去的水,因此多次表示以後遺產只讓兒子繼承。前年底,她父親得了胰臟癌,不久後就過世了,父親過世後,阿美從財稅資料知道,她父親生前有很多現金,不過這些帳戶存摺等資料,都在哥哥手上,她完全沒看見。阿美幾次想要和哥哥討論遺產的事情,但哥哥總說父親生前多次提過,遺產不給女兒繼承,所以父親的遺產都是他的,一點都不願意分給阿美。事情有點僵,因此就這麼擱著,一晃就過了快2年,阿美一塊錢都沒有拿到,她實在很無奈。【法律解析】在台灣有很多老一輩的人,傳統觀念很重,對於遺產問題有某程度的重男輕女觀念,因此分家產的時候,都刻意忽略女兒的權益。角子機本案中,老先生並未留下遺囑,依照民法的規定,遺產就是由阿美和哥哥平均繼承,也就是每個人各二分之一。但阿美的哥哥,以父親生前曾表示不給女兒繼承,否定妹妹的繼承權,並且長期獨自占有遺產,置阿美權益不顧,這種情況,就已經算是侵害阿美的繼承權了。這時,阿美可以依民法1146條主張自己的權利,法律上稱為「繼承回復請求權」。以本案而言,因阿美的繼承權,在繼承一開始時,就被哥哥所否認,而且哥哥實際上也排除了阿美對遺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等權利,因此阿美可以依據這個條文,向法院起訴主張回復對遺產的權利。另由於法律上規定,如果是自從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,二年間沒有行使權利,就不能夠再請求回復;若是繼承已經開始逾十年,也會喪失權利,因此時效很短,權利人要特別注意。角子機角子機順帶一提的是,民法第1146條由於規定過於簡略,以致爭議很多,大法官會議曾經做出釋字437號解釋,想要釐清一些爭議,但沒想到這號解釋本身,居然也有5位大法官有不同意見,可見問題的複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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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韋德律師以其說故事手法,分析繼承法的相關規定。(圖為劉韋德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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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xtmag/20170930/1213181/【壹週刊】【遺產律劇場】女兒真是潑出去的水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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